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水保〔2018〕13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了恩施港汾水港区大清江综合码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形成了《恩施港汾水港区大清江综合码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恩施港汾水港区大清江综合码头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恩施港汾水港区大清江综合码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验收组认为:恩施港汾水港区大清江综合码头工程实施工程中,依法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以上自主验收成果报告向社会公开,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我公司将及时给予处理或回应。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缪前森18671888770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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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港汾水港区大清江综合码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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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港汾水港区大清江综合码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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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港汾水港区大清江综合码头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