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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旅投公司党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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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旅投公司党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两个责任”落实,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负其责、分级实施,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教育警醒、爱护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指出,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的教育帮助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常态化政治生活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统称为组织提醒;责令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常态化政治生活,统称为会议帮助。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以落实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代替。

    第五条  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存在以下情节较轻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处理:

    1.党组织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

    2.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不够严格的,遵守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

    3.党组织对于上级决策、指示落实不及时的;

    4.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的;

    5.党员干部职工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6.党员干部职工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言论;在集体决策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散布小道消息的;

    7.党员干部职工履职尽责不力,存在不愿作为、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等现象,或者妨碍他人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8.党员干部职工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执行廉洁纪律规定不够严格的;

    9.党员干部职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10.年度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苗头性问题的,以及上年度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的;

    12.党员干部职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依照规定可以免于处分的;

    13.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存在的其他适用情形。

    对本条中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情形,对该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挠、对抗问责调查处理的,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题调查人员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4.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5.党内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七条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3.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4.党内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八条  需要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的,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决定。需要通报、诫勉谈话的,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公司纪委研究后,报公司党委决定,通报要明确通报范围、方式。需要采取会议帮助方式的,由公司党委或纪委决定,并委派干部全程参加会议。

    第九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应该下达《运用第一种形态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公司监察部要将问责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通报。

    第十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问责决定作出后,公司纪委要及时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实施。凡运用第一种形态,都要开展谈话、督促整改。

    对受到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处理的谈话,由分管领导实施或委托职能部门实施;对受到通报、诫勉谈话和责令采用会议帮助方式处理的谈话,由公司党委书记、分管干部工作领导、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实施。

    谈话要以《鄂旅投公司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被谈话人,并由专人完成《鄂旅投公司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记录》(见附件2),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谈话部门和公司纪委、人力资源部留存归档。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就谈话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谈话部门和公司纪委、人力资源部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采用会议帮助时,可以采取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要对错误和问题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又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固本强基、严守纪律规矩。会议内容要相对集中,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要有专人记录并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干部选任、业绩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中,要统筹考虑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情况。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党组织,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党员干部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三条  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实施对象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及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从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3日起实施,并授权公司监察部、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